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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事件 廉署不提檢控

2018-12-13
■前特首梁振英。 資料圖片■前特首梁振英。 資料圖片

律政司:梁振英涉貪證據不足 法例無規定特首須申報任職前協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反對派一再炒作前特首梁振英收取UGL 400萬英鎊一事,聲稱對方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向廉政公署舉報。廉署昨日發表聲明指,在將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後,委員會同意廉署毋須進一步調查。負責向廉署提供法律意見的律政司昨日則發表千字聲明,詳述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對梁振英提出檢控的因由,其中強調證據未能確立梁振英有涉貪罪行,而法例亦無規定行政長官須申報任職前的協議及相關款項,所以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梁振英在任特首期間,報道指他此前任職戴德梁行董事時,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並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部分款項是在上任特首後收取。

反對派隨即質疑梁振英不申報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又質疑事件「涉貪」云云,開始四出到不同國家要求調查,並向廉署作出舉報。

反對派在立法會成立「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其間曾爆出梁振英在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向「專責委員會」提交的研究範疇作出修訂,兩人又被舉報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委員會同意毋須再調查

廉署昨日傍晚發聲明指,已就有關投訴完成調查,並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及將調查結果呈交負責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在審閱有關報告及法律意見後,委員會同意廉署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其後發出聲明,解釋在仔細考慮廉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的原因。

就有人認為事件「涉貪」,律政司指出,所有證據顯示,作為收購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

同時,梁振英與UGL就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並無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至定罪。

無申報並非行為失當

至於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指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有關周浩鼎提交「專責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一事,律政司指這些修訂並不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故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同時,案中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周浩鼎冀事件告一段落

律政司重申,不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的決定,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律政司強調,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就本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周浩鼎在回應時表示,他尊重廉政公署及律政司就這次事件所作出的調查及依法獨立作出的專業決定,並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坊間質疑與律政司結論

質疑一︰梁振英與UGL簽協議,收400萬英鎊,卻損害戴德梁行方面利益,涉嫌「受賄」

律政司回應:

■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

■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梁振英與UGL有關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

■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受賄

律政司結論︰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至定罪

質疑二︰部分款項在梁振英任行政長官時收取,梁振英沒有申報利益,做法有問題

律政司回應:

■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

■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

律政司結論︰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質疑三︰梁振英及周浩鼎涉嫌介入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委會的事件,周浩鼎提交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

律政司回應:

■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律政司結論:一、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二:案中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資料來源︰律政司聲明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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