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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摘要

2018-12-14

「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

■問題的癥結在於設立內地口岸區去進行海關、入境及檢疫管制是否被基本法禁止

■「一地兩檢」安排並非頒佈基本法時可預見的事物

■香港法庭過往已確立基本法是可以與時並進,符合社會、經濟及政治現實的「活文件」

■實施「一地兩檢」其實體現了香港高度自治,確立了「兩制」的差別

■在決定「一地兩檢」是否符合基本法時,單是方便並非充分原因,應考慮「一地兩檢」是否符合香港整體利益

■當有不清晰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應納入考慮,以理解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責任去監督憲法及基本法的實施,有權決定某個議題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亦可透過頒發「決定」實施其監督權,若在解讀基本法時不重視人大決定,是違反常識

反對派和申請人質疑及法官反駁

質疑一︰人大有關「一地兩檢」的決定,未有諮詢過基本法委員會,假如人大正式釋法,結論或會不一樣。

法庭反駁︰人大決定明顯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認為人大諮詢過基本法委員會會有不同結論,是不現實的想法。

質疑二︰若確立「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日後香港任何地方亦可用被劃為內地管轄區。

法庭反駁︰今次裁決不等於香港日後可在任何地方劃地予內地實施中國法律及中國司法管轄權,本案關乎高鐵站設立關口,實屬史無前例,亦是特定情況,日後任何安排的合法性都須各自檢視其事實和狀況。

質疑三︰立法機關不能訂立抵觸憲制原則的法例。

法庭反駁︰法庭已裁定「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故並無有關問題。

質疑四︰讓人大指揮(dictate)是次裁決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法庭反駁︰是次案件所得結論,並非根據人大決定的指揮。

質疑五︰有其他可行的通關安排。

法庭反駁︰有無其他可行或更好的通關安排,與「一地兩檢」是否符合基本法無關。

資料來源︰法庭判詞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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