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何不可以另外與台灣地區簽訂協議,而要修改《逃犯條例》?
答︰在執法的立場,法律有漏洞就應該堵塞。目前只有20個地方簽有移交逃犯協定,逾170個聯合國成員國和世界經貿組織成員都未有覆蓋,意味香港與這些地方可互相成為逃犯的「庇護天堂」,若不修改法例,只逐個協定去增加,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再者,簽訂協議動輒要花數年時間,無法即時處理問題。。
問︰為何要修改《逃犯條例》,而不可以一次性形式,經立法會審議去處理港男在台殺害女友案的移交問題?
答︰因為現行法例已列明有關條例不適用於台灣,故即使要採用有關機制,也必須先修例,否則無法處理涉台的案件。
問︰能否在修例時加上「台灣地區除外」的字眼,令《逃犯條例》適用於台灣地區,而內地無法「藉此機會」去要求香港「隨意交人」?
答︰這樣的做法原則上難以接受,除了不信任內地制度,亦是不信任和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
事實上,《逃犯條例》完全符合普通法制度,對人權有很強保障,在可移交的罪行方面,必須是有關行為在兩地都屬刑事罪行,涉及政治性質的罪行須拒絕請求等。
此外,要移交逃犯必須涉及嚴重罪行,既然已涉及嚴重罪行,就不應加入這樣的政治色彩。移交逃犯與否須經法庭把關,所謂的「隨意交人」完全是欠缺事實根據。
資料來源︰受訪者及香港文匯報資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