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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逃犯例可「一次性」移交

2019-02-20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為阻撓《逃犯條例》的修訂,以免政府可堵塞法律漏洞,反對派恫嚇市民不成後,最近就大打法律牌,聲稱現行法例沒有以個案方式作「一次性」移交疑犯的安排云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表示,根據現時《逃犯條例》的條文,及當年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解釋,都顯示個案方式實為現行的安排。

反對派屈保安局「發明」

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日前公開聲稱,現行的逃犯移交條例並無「一次性」安排,不明白保安局為何會「自行發明」個案方式做法,「條例之下是完全沒有這做法,條例之下永遠是要雙邊協議的逃犯安排,然後才可以根據逃犯安排�咫H。」

她又質疑內地有關部門會「捏造罪名」,以經濟罪名去「包裝」,以移交「政治犯」,而香港法庭不會考慮起訴背後有否政治動機,令法庭的把關能力有限云云。

李家超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引述《逃犯條例》的條文,及當年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解釋指出,根據《逃犯條例》第二條釋義中對「移交逃犯安排」的定義的(b)條,就指出安排「是為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而作出的」。

他解釋,該部分列明「一名」的說法,其實就是意在執行「個案方式」:當年,草案委員會在討論有關條例時,原本是沒有「一名」的說法,只說是「多名」,而根據草案委員會的記述,加入有關字眼正是為了單一個案移交。由此可見,不論在現行條文或立法原意,都證明了「個案方式」是移交逃犯的做法之一。

就吳靄儀聲稱,內地有關部門會「捏造罪名」,以經濟罪名去「包裝」,以令香港移交「政治犯」。對此,李家超表示,現行的條例已規定「政治性質的罪行」不可移交:《逃犯條例》第五條1(b)(ii)(c)就列明其中一項限制移交的情況︰「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

不必擔心「包裝」罪名交疑犯

他強調,有關條例已訂明移交疑犯須受到一定限制,而行政長官和法院都要確保有關處理符合條文規定,而《逃犯條例》第五條1(b)(ii)(c)的明確規定,更證明了法庭對所謂的「包裝」手法是有警覺性的,故毋須擔心所謂「包裝」罪名的做法可令香港移交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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