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年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常務副主席
保安局建議修訂法例,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簽訂有長期移交安排的地方。修訂既是為堵塞現時的司法漏洞,理順移交逃犯安排,更是彰顯法治公義,不讓違法者逍遙法外。有關修訂充分保障了人權,有法庭進行公開聆訊,在法律與權利之間作出很好平衡。反對派上綱上線,對修例作捕風捉影政治詮釋,罔顧法治公義,政治蒙蔽理智。
防香港成「逃犯天堂」
香港少女在台灣遭男友殺害案,由於香港和台灣沒有刑事司法互助,特區政府無法將疑犯移交台灣檢方,變相令疑犯不用受到法律審訊,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保安局建議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刪除條例中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的限制,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簽訂有長期移交安排的地方,並建議處理個案時,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在不驚動逃犯或公開披露個案細節的情況下,啟動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
這次保安局提出的修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有助堵塞現時香港的法律漏洞。回歸以來,香港與英美等20個司法管轄區簽署移交逃犯協定,又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但由於歷史等原因,本港與台灣、澳門和內地至今仍未有一套移交逃犯機制。
兩岸四地的交往愈來愈頻繁,對於移交逃犯的法律缺失,影響兩岸四地的執法,更令不少罪犯利用現時的漏洞,逃避刑責,執法部門也難奈他們何,令香港變成「逃犯天堂」。
對於保安局提出的修訂,坊間有意見擔心引渡可能會損害疑犯的人權。這些疑慮是沒有看清楚修訂內容的誤解。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已經充分保障了疑犯權利,包括:
一、就引渡安排作出了種種限制,規定引渡的疑犯必須涉及46種兩地法例都禁止的嚴重罪行,包括謀殺、誤殺、意圖謀殺;協助及教唆他人自殺;惡意傷人、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性罪行如強姦;綁架、非法禁錮;洗黑錢;串謀詐騙及非法使用電腦等,其他罪行並不適用,例如本港不視褻瀆宗教為刑事罪,其他司法管轄區就不能以這罪行要求引渡等。
二、香港已經廢除死刑,儘管其他司法管轄區依然存在死刑,但在有關引渡安排下,其他司法管轄區都要保證不會處決犯人,才能夠獲本港批准移交疑犯到當地。
三、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由特首發出證明書,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這也是參照國際做法,目的是避免打草驚蛇,令逃犯有時間離開香港,或導致公開案件細節,影響公平聆訊。但有關請求必須經過法庭程序,由法庭仔細審核案件,若法庭認為有關請求不符法例要求,即可拒絕,確保個案符合《逃犯條例》下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
不應將修訂政治化
有關機制已保障疑犯的基本人權,並且將移交安排規範化,令犯罪者得到公正的法律制裁,並沒有可質疑之理。但是,反對派仍然將一項堵塞漏洞的法律修訂,硬要政治化,散播移交逃犯安排將成為政治工具的謬論。有關指控不符事實,捕風捉影,上綱上線。
有關修訂已明確指出,移交不涉政治罪行、政治和宗教等問題,當事人可提出上訴和司法覆核,加上有法庭把關,根本不會出現反對派所「憂慮」的情況。如果容許罪犯潛伏在香港,不只違反法治公義,更會威脅香港治安及市民安全。反對派因為政治偏見,眼見香港在移交逃犯安排上存在漏洞,都依然聽之任之?反對派應實事求是討論修訂,從捍衛香港法治、維護公眾利益出發,不應將修訂政治化,令公義不能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