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近期有兩宗針對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的普通襲擊案都上訴得直(分別是黃毓民案和吳文遠案),被告均能脫罪,判決影響深遠,法庭似未能彰顯公義,反有縱容暴力之嫌。兩宗案件初審時被告均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的刑罰,但上訴至高等法院時均被放生。
筆者不想猜測法庭的動機,但司法公正涉及觀感。明明犯法,卻因法官的主觀意志及一些所謂「技術性理由」,令被告脫罪,很多市民都覺得匪夷所思,質疑這就是香港的法治嗎?
普通襲擊是普通法罪行,只要被告蓄意或罔顧後果,作出令受害人憂慮當場會遭到非法武力對待的行為,便足以入罪。即使沒有身體接觸,也可構成襲擊罪。黃毓民掟杯案中,法官張慧玲認為梁振英並無驚恐或憂慮被襲,故裁定黃襲擊罪不成立,上訴得直,得以脫罪。
以受襲者是否驚恐作定罪標準值商榷
吳文遠掟三文治,擊中署理總督察的身體,犯罪行為已然形成。吳的犯罪意圖是襲擊梁振英,這個意圖轉移至總督察身上,這是十分清晰的。法官邱智立也認為,如告吳掟梁振英,普通襲擊可以罪成,但現在告吳掟署理總督察而定罪,法官則認為不穩妥。
其實,這正是法律上的「惡意轉移」行為,告普通襲擊署理總督察,罪名也應成立。但法官就認為,證據顯示署理總督察未有驚恐,為被告開脫,所以判吳上訴得直。與黃毓民案脫罪理由如出一轍,法官都是以受襲者是否驚恐,作為入罪標準。
兩宗案件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法官在看過現場錄影片段中受襲者神情後,均主觀臆測,受襲者未受驚嚇,推翻受襲者在法庭上關於他們受襲時心理狀態所給予的證供,因而判斷原審法官判被告有罪是「不安全和不穩妥的」,繼而判被告脫罪。
但兩位高等法院法官似乎忽略了一種情況,就是無論特首或署理總督察,基於他們的職位或訓練,都可能有表現處變不驚的特質,但並不等於他們內心不驚恐、不擔憂,不能光靠觀看影片片段而判斷他們沒有受驚嚇。
這就是為何在這兩宗案件中,司法程序都要求梁振英和署理總督察上庭給口供,目的就是要澄清兩位證人在受襲時的心理狀態。而兩位高等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所作出的判斷,明顯否定了梁振英與署理總督察的口供,而簡單主觀地以錄影片段中受襲者的反應作出受襲者沒有憂慮被襲擊的結論。並因此判斷,這是合理疑點,判上訴人得直。
筆者認為,兩位高等法院法官的判斷不合常理,作出的推論相當牽強,給人的印象是,法官以主觀意志主導案件證據的取向,未有對案件作全盤考慮,這樣的判斷才是最不安全和不穩妥。
特別是在吳文遠案中,邱官更在判詞中加入自己對檢控當局的主觀臆測意見,表示該案有充足證據證明吳文遠有襲擊梁振英,質疑控方因梁當時是特首身份,因而作出「一個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並表達他覺得控方的做法明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
律政司馬上澄清,特區政府檢控工作不受個別人士的地位所影響,只會就事實和證據公平公正作出檢控。無論如何,法官的個人揣測十分不恰當,給人的印象是他有政治前設,針對控方。一般市民會覺得,法官對控方檢控有強烈的個人意見,那麼他的裁決會否公平公正?會否不偏頗呢?
傳遞鼓勵暴力行為的錯誤信息
另外,吳文遠有襲擊犯罪行為,他掟出的三文治擊中署理總督察的身體,吳亦坦承有襲擊意圖,竟然可脫罪,市民不禁會問,法治公義何在?這是本案最荒謬的地方。
法庭一再判襲擊時任特首梁振英的疑犯脫罪,放生訴諸暴力的襲擊者,給社會傳遞錯誤信息,就是法庭有意無意容許以爭取自由之名而使用暴力,等同變相鼓勵暴力行為,這絕對是對香港法治的衝擊。
法庭當然要保護市民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以及遊行集會示威的自由。但遺憾的是,法庭近期判決的客觀效果,縱容激進分子使用暴力,而不是和平理性地表達意見,這樣的結果極不理想,必須改正。律政司應在詳細研究法庭判詞後提出上訴,以澄清高等法院法官的某些法律觀點,望能撥亂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