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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倡灣區具體協議三地立法

2019-03-13
■王振民。香港文匯報記者海巖 攝■王振民。香港文匯報記者海巖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近日在北京出席研討會表示,大灣區建設一定要先研究與「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關係,嚴格貫徹法治原則,建設法治灣區。

王振民在出席由長平經濟論壇和騰訊社會研究中心主辦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系列學術研討會」時強調,根據「一國兩制」方針,按照憲法和基本法,允許港澳保持獨立經濟體的地位,特別是在經濟、貿易、金融等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領域實行高度自治。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不犧牲港澳獨立經濟體的地位,不犧牲港澳獨立關稅區的地位,也不能犧牲港澳獨立的司法、獨立的法治。」王振民說,這決定了大灣區建設的一些制度邊界。

他舉例說,大灣區要推動人員要素流動的便利化,但不能取消邊界和邊檢,這會帶來一些不方便,但港澳必須保持獨立的出入境管制。因此在一些大家期待的方面是不能突破的,只能便利化,而不是取消,因為這些都寫入了基本法。

王振民認為,在堅持不改變憲法基本法授權、不犧牲「一國兩制」、不犧牲高度自治、不取消三地獨立的海關、出入境的大原則前提下,大灣區建設同樣大有可為。

同時,還要走足有關法律程序。王振民認為,在未來規劃綱要落實中,粵港澳三地會在相關合作領域分別簽署具體協議,三個地方都應按照自己的法律程序將協議變成當地法律。

建議中央授權粵方立法

他建議,廣東省與港澳簽署的灣區建設協議,應當通過中央或者廣東地方的立法程序把它變成法律法規;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灣區建設相關領域的立法權授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這樣不必動輒驚動全國的立法機關。

再者,廣東灣區城市的法治建設應該對標香港。在王振民看來,大灣區強調科技創新驅動,在創新方面特別需要法治保障。在香港,對於個人和企業,法律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並且法律不溯及既往,這是科技創新非常需要的制度保障。

他建議,廣東灣區城市的法治應當明確法無禁止皆可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上不翻舊賬,嚴格執行無罪推定原則,這樣才能解除企業家顧慮,鼓勵創新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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