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兩部委發佈個稅政策 港人內地多繳稅可申退

2019-03-18
■兩部委發佈非居民和無住所居民個稅政策,非居民多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辦理退稅。圖為北上深圳前海創業的香港青年。 資料圖片■兩部委發佈非居民和無住所居民個稅政策,非居民多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辦理退稅。圖為北上深圳前海創業的香港青年。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琳 北京報道)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佈《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並由境內僱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無住所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內受僱所得協定待遇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後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

公告首先對所得來源地進行了界定,從工資薪金、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董事和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報酬、稿酬分類做出說明。其中,個人取得歸屬於中國境內(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不足24小時按半天計

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公告續指,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不滿183天境外所得免徵

公告介紹了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和無住所個人稅款的計算方法。其中,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並由境內僱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還明確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按照中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以下稱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以下稱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例如,無住所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內受僱所得協定待遇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國政協常委、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張連起向香港文匯報指出,最近內地接連出台了幾個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文件,包括明確粵港澳大灣區個稅優惠政策向「港人港稅」靠攏,放寬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劃定標準--由五年改為連續不滿六年,可以說形成了一個具有可操作的實施辦法,並且比照國際慣例提供了更為優惠的措施。相信這些政策的出台,對中國聚攏人才,尤其是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集聚港澳高層次人才,推動人才流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