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以下情況,任何人不得被移交,或為了移交而被交付拘押或被羈押:
■ 罪行屬政治性質
■ 針對罪行所作的檢控,是在該人缺席下進行和導致定罪的,而該人並無機會出席接受審訊,及如被移交將不會有機會出席接受重審
■ 移交要求實際上是由於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提出
■ 該人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假設罪行在香港發生,在香港曾獲裁定無罪或被定罪
行政長官在決定是否同意移交要求前須 :
■ 向被要求移交者或其代表給予書面通知
■ 述明該項罪行的詳情
■ 告知該人或其代表可在接獲該通知後的21日內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述
■ 考慮申述(如有)
資料來源:《逃犯條例》第五條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