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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設多重保障

2019-03-26

如有以下情況,任何人不得被移交,或為了移交而被交付拘押或被羈押:

■ 罪行屬政治性質

■ 針對罪行所作的檢控,是在該人缺席下進行和導致定罪的,而該人並無機會出席接受審訊,及如被移交將不會有機會出席接受重審

■ 移交要求實際上是由於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提出

■ 該人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假設罪行在香港發生,在香港曾獲裁定無罪或被定罪

行政長官在決定是否同意移交要求前須 :

■ 向被要求移交者或其代表給予書面通知

■ 述明該項罪行的詳情

■ 告知該人或其代表可在接獲該通知後的21日內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述

■ 考慮申述(如有)

資料來源:《逃犯條例》第五條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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