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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維安:態度中立 安排可行

2019-05-06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秘書處通知《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委員有關內務委員會所發的指引,並尋求委員是否接納的意見,被反對派抹黑為「淪為政治工具」。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昨日去信全體議員回應表示,秘書處一直是恪守不偏不倚的原則,向立法會提供獨立及專業的法律及程序上的意見,但該法案委員會至今尚未選出主席,秘書處面對前所未有的情況,只能在沒有違反《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的前提下,並參考一貫行事方式,採取切實可行的安排,以專業和中立的態度,去履行秘書處支援法案委員會的職責。

對於民主黨議員涂謹申批評秘書處發信前沒有通知他及得到其同意,陳維安指出︰「根據《內務守則》第二十一(c)段和附錄IV,主持法案委員會主席選舉的委員,並非法案委員會主席。」陳維安又指,由於法案委員會尚未選出主席,《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並不適用,而《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均沒有授權任何委員主持會議,去處理法案委員會的其他事務,「因此,現時沒有任何法案委員會委員可主持會議,以處理法案委員會是否接納內務委員會所提供的指引。」

「履行職責請委員考慮」

他續解釋,委員會秘書在知悉內會有關指引後,須將相關決定通知法案委員會委員。過往做法是諮詢主席後才發出文件,「由於現時法案委員會尚未選出主席,秘書為了履行其支援法案委員會的職責,切實可行的做法,是以書面通知所有委員,並請委員根據《議事規則》第七十六(11)條作考慮。」

他並說,由於法案委員會今日開會,而該指引正是關乎由哪一位委員決定會議日期及主持主席選舉,故委員會秘書邀請所有委員於今日中午前以書面回覆對有關指引的考慮。

陳維安說,留意到有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應先討論指引再作決定,事實上《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均沒有規定法案委員會如何或以什麼形式考慮該指引。他並說,若有委員要求開會討論,可在限期前以書面通知法案委員會秘書,倘有過半數委員支持,根據《議事規則》第七十六(8)條的原則,該意見將被視為獲法案委員會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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