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休閒農莊外,近年亦興起露營車作短期度假住宿生意,惟有關出租露營車判案掀起爭議。
在2016年,有兩宗出租露營車涉嫌「無牌經營旅館」而遭傳票檢控的個案,一宗罪名成立,一宗則脫罪。
2016年底,荃灣裁判法院裁定在大嶼山塘福營地提供出租露營車服務,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露營車並非法例界定的「處所」,判有關農莊的兩名男女職員違例經營罪名不成立。
惟在該判案的兩周前,屯門法院另一宗檢控同類個案,法庭裁定有關天水圍出租露營車地點,跟一般旅館無異,必須依法領牌,判罰款兩萬元。
事實,民政事務總署已設有賓館(度假營)-露營車營地牌照申請指引,申請人須符合營地的露營車、露營車停泊處、構築物和建築物的結構、照明和通風設備、衛生和排水設備、消防安全如逃生途徑、隔火設施、耐火結構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