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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審移犯 程序漫長嚴謹

2019-05-25
■香港法院審理移交逃犯程序嚴謹。 資料圖片■香港法院審理移交逃犯程序嚴謹。 資料圖片

五年僅收32宗申請 送走瘟神12個

反對派就《逃犯條例》修訂問題不斷危言聳聽,無視基本法對人權的充分保障、香港司法制度的完善、法院聆訊的公平、公正,包括指稱一旦修例通過,香港就「人人都可能被移交」。香港文匯報記者翻查立法會文件顯示,由2014年至2018年間的5年內,僅有12名逃犯從香港被移交至已簽訂移交協議國家或地區,且每宗申請都「曠日持久」。

律政司早前在立法會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出,特區政府在2014年至2018年共收到32宗移交申請,有12名逃犯被移交至外地,且移交個案均涉及嚴重罪行,例如謀殺、惡意傷人、強姦、洗黑錢等。

立法會另一份文件中提供了一封關於印度政府申請的移交逃犯的判決書(HCAL 855/2019)。判決書顯示,印度政府於2015年5月向香港特區政府提交該逃犯的移交申請,該逃犯兩次提出人身保護令。高等法院直到今年4月才駁回了其第二次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整個過程歷時4年,體現了香港法庭處理逃犯移交程序的嚴謹性。

香港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強調,在修例前,要移交一名逃犯都必須經過重重關卡,所有程序都為疑犯提供了充分保障,而為確保公平公正,所有法定程序都要經過漫長的時間,亦令移交程序只會在真正有必要和必須的情況下才會啟動,不可能大費周章,去移交一個「普通市民」。

在修例後,所有原有保障一應俱全,而所有移交申請都包括了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的多重把關,被申請移交的疑犯還可以通過申請人身保護令和司法覆核來挑戰移交程序。因此,移交程序絕不會輕易啟動,反對派的所謂「有求必交」之說,在事實面前,是不攻自破的。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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