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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恩:審訊逾4年不出奇

2019-05-25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

移交逃犯的申請一般都涉及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被申請的疑犯一定會用盡所有方法挑戰程序,且香港的司法程序很漫長,更要保障人權和程序公正。

一般來說,司法覆核須在決定作出之後的3個月內申請,而只要覺得自己的人權受到侵犯,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所以一宗逃犯移交申請案件審訊4年以上並不奇怪。香港在全球的法制排名數一數二,甚至超過美國,如果不相信香港法庭,還要相信誰呢?

在個案式移交逃犯的方式中,用行政長官發出授權進行書,代替立法會辯論,來啟動審訊程序的做法非常可取,且參考了英國和加拿大等不同司法管轄區行之有效的制度。

事實上,通過立法會辯論來決定是否初步同意移交,根本「唔work」,一是因為在立法會辯論時,警方無權拘捕該疑犯,公開其罪行很可能會讓其「聞風先走」;二是案件在還未經法院審訊時,就在立法會公開討論,讓公眾知道疑犯的具體情況,對疑犯也不公道,該疑犯可以以此申請司法覆核,令法庭可能因此拒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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