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納建制派建議 政府3方面6措施提門檻增保障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針對社會各界對《逃犯條例》的修訂有疑慮,立法會39名建制派議員前日聯署去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建議將可移交罪犯的罪行刑罰年期提高至7年或以上、各地就個案移交提出申請須由該地的中央機關或部門提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傍晚宣佈,特區政府決定在3方面提出共6項額外措施,包括接納建制派的兩項建議,同時提出加強對疑犯的保障,包括因應個別情況,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事宜等。各建制派政黨對政府接納社會各界的建議表示歡迎。
建制派議員昨晨舉行記者會,表示39名建制派議員前日聯署去信林鄭月娥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修例提出兩項建議,一是將可移交的罪犯罪行刑罰年期提高至7年或以上,以反映修例所處理的特別移交安排只針對情況嚴重的罪行。二是各地就個案移交提出申請,應由該地的中央機關或部門提出,「以內地為例,必須統一經由國家級部委(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移交要求。」
內地由最高檢最高法提出
李家超其後舉行記者會,宣佈在三方面提出共6項額外措施,令修例後個案形式的「特別移交安排」只針對最嚴重的罪行、在啟動移交時可加入更多限制,及加強保障疑犯的利益。
他介紹,根據原建議,可移交的罪行必須可判監3年以上,但很多意見認為,由於個案式移交屬於未有長期協定的補充安排,應該更加謹慎,只處理特別嚴重的罪行,「考慮到最嚴重罪行在香港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涉及的都會是屬於可判最高刑期為7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決定把罪行定於可判處最高刑期7年或以上。」
在調整刑期門檻後,李家超預計有7種最高刑罰均為5年的罪行會被剔除,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刑事恐嚇,二是將槍支交給無牌人士;三是關於色情活動的罪行,例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或管有兒童的色情物品,及利用16歲至18歲以下人士製造色情物品等。
鑑於公眾關注請求方提出移交的嚴謹性,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參考一般國際做法後,認同應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處理。同樣地,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關的協助要求,特區政府亦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只處理重罪非向商界傾斜
被問及是次做法是否向商界「傾斜」,李家超指出,剔除的7種罪行均與商業運作無關,而提出這些額外措施,是因為聽取了不同界別,包括學者、法律界人士等的意見,都認為政府應該在運用這項補充安排時,只處理最嚴重的案件,政府亦認同補充方案應謹慎處理。由於坊間對罪行刑期門檻的意見,由5年、7年至10年都有,故政府最終採用了這平衡點。
至於在台灣殺人案中,台灣的「中央級別」機構是什麼,李家超表示,會在通過修例後與台灣方面商討,由對方給予答覆,再由特區方面在協議中決定是否可以接受︰「每一個司法管轄區如何決定哪些機構可代表該地區作出此承諾,當然我們是按每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情況而決定。......我們與眾多的司法管轄區商討移交協定時,都會問清楚該機構能否代表該司法管轄區作出這些承諾。」
政府宣佈三方面六項額外措施
1 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即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的罪行
2 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
1. 因應個別情況,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
2. 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或不屬於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和懲罰的,例如特赦等
3 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1. 特區政府只會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關的協助要求,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2. 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
3. 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