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前年在立法會就修改《議事規則》辯論及表決期間,於立法會外被警員搜出仿製槍械及「港獨」貼紙,他去年9月經審訊裁定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成,判處18個月感化令,劉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昨在高等法院審訊,劉一方指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時主動加入盤問,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為何不是裁判官「唔想輕易定一個年輕人罪」,而就被告作供時部分不清晰地方給予機會澄清。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代表劉康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指,原審裁判官曾在審訊中問劉,指為何他明知集會現場可能有反對「港獨」者,仍決定前往;以及他如何能在短時間內組裝氣槍部件等。該些提問已構成過度盤問,其後更將劉的回應作為裁定劉的供詞不可信的事實基礎。
李認為裁判官的角色只應對控辯雙方案情作持平分析,而非加入盤問,否則會令人感到審訊不公,李又舉例稱「好似球證,只可以睇波,有人犯規就吹雞,但唔應該加入戰團」。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反駁稱:「點解唔可以話係裁判官唔想輕易定一個年輕人罪,而畀足夠機會佢去充分澄清解釋呢?」認為裁判官只是就被告作供時部分不清晰地方給予解釋或澄清機會。又指就算裁判官不接納被告說法,亦無礙得出劉藏槍是有不軌企圖的推論。
李柱銘又指,根據終審法院案例,被告只需就其管有仿製火器並非作為非法用途提出說明證據,相反控方則要就每項罪行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被告有罪的裁定。
張卓勤則指,根據法例雖可以自衛或經營生意業務等理由,為管有仿製火器提供免責辯護,但如果控方能證明火器會被用作不法用途,例如商人明知地售賣玩具槍予不法分子作打劫用途,管有行為亦構成犯罪。而被告當日被警員截查時,已承認自己是有目的地將氣槍帶往集會場地,並以為自己的行為是被容許的。
張續指,裁判官亦已明確表明,是在全盤考慮過事發時情況,包括集會性質、前一天的清場行動,從而推論現場有反對「港獨」人士在場,並評估劉當日帶着氣槍或會破壞社會安寧,故此裁判官的裁定是有充分證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