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在昨晚7時半民陣在中環添馬公園集會期間,暴徒在會場外向政總的警方防線內掟磚及照鐳射光挑釁。其間,有政府飛行服務隊直升機飛到上空觀察道路和人群聚集情況時,黑衣人一起用鐳射槍向直升機發射數十條鐳射光束,直升機機身迅即被強光包圍。這種「光襲飛機」的惡行隨時造成空難。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任何人展示耀眼的光線(包括激光),以致危及飛機安全,均屬違法。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去年8月20日晚上11時許,香港一間航空公司班機回港途中,在葵涌貨櫃碼頭至青衣一帶上空疑遭到鐳射光束照射,機師恐影響飛航安全報警。民航處當時表示,2018年共收到13宗激光照射飛機報告,民航處有既定程序處理激光滋擾飛行事件,倘航空交通管制人員收到飛機師的相關報告,會立刻通知警方跟進。
強光擾機師 隨時釀空難
2016年2月,英國維珍航空一班客機在倫敦起飛不久,一名機師疑被鐳射光射中眼睛,感到不適暈眩,要向塔台發出「PAN-PAN」緊急醫療狀況,並立即折返倫敦希思路機場。英國民用航空管理局(CAA)數字顯示,2015年首半年,英國已發生414宗同類事件;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截至2015年的數字顯示,在全美錄得逾2,000宗同類案件。2014年,美國加州一名男子用鐳射光射向一架警方直升機,被判重囚14年。
曾任民航機師的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在去年接受傳媒訪問時稱,過往外國曾有不少使用鐳射光束影響民航機或直升機機師視線的個案,指不排除相關「鐳射光束」屬工業用途,否則不可能射至數千呎高空,而突如其來的鐳射光束會騷擾機師,情況猶如在馬路上用強燈照射駕駛者的眼睛,非常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