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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指裁決可完全被推翻

2019-11-20

香港文匯報訊 對於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特區政府訂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昨日接受香港中通社採訪時指,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有最終判斷和決定權力」,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法官引不相關條文

對於香港高院的裁決,顧敏康分析指:「從摘要來看,法官引用了很多條文,但其中許多看起來是不相關的,例如基本法第五十六條,即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的條文。但禁蒙面法本身就是特首及行政會議開會決定的,違反了什麼東西?此外,摘要提到的基本法第八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既無牴觸,也未經修改,這反倒證明特區政府的做法沒什麼問題。」

顧敏康直言:「高院在當前局面下頒出這樣令人難以信服的判詞,對於已持續5個多月的暴亂,可能進一步引起爭議,對政府管治和警方執法造成負面影響,導致社會更加混亂。這也可能給予暴徒更多藉口,去實施更多激進行動。」

不過他也指出:「這次判決並非最終判決,特區政府完全應該上訴,直至終審法院;此外還有人大釋法這一方式。從過往經驗來看,這樣的判決是完全有可能被推翻的,期待香港的司法監督機制能有效運行。」

此次修例風波中,香港的司法制度頻受質疑。對此,顧敏康認為:「法院解讀基本法時,應符合基本法的原意,應考慮如何解讀更符合全社會的共同意願,如何提供更讓人信服的理由。這是香港法官需要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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