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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強積金及公積金的抉擇

2019-12-09

現時,香港有超過八成的工作人口被納入強積金或其他退休計劃的保障範圍。除了大家熟識的強積金之外,相信不少打工仔亦有聽過職業退休計劃(或稱公積金),兩者有什麼分別?若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僱員又應如何選擇呢?

公積金在強積金制度推行之前已存在,是由僱主為僱員自願設立的退休計劃。強積金制度實施後,有些僱主仍然提供公積金計劃,讓僱員二擇其一。兩者雖同樣是退休保障計劃,但在供款安排、投資組合,以及提取權益等方面都各有千秋。

供款安排:參加公積金的僱主可選擇只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勞資雙方共同供款,供款細則如供款額由僱主決定,所以不同公司會作出不同的供款安排。至於強積金的供款安排則由法例訂明,僱主及僱員各自的供款額必須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供款額亦設有上下限。

公積金投資組合由僱主決定

投資組合:公積金計劃的投資組合一般由僱主決定,而強積金則由僱主負責選擇計劃,僱員則揀選計劃內的基金組合。

歸屬比例:公積金計劃通常設有「歸屬比例」條款,說明僱員須在該公司工作滿若干年後,才可按比例得到僱主的供款。例如員工服務少於3年,離職時不可獲得任何僱主供款的權益;滿5年則可獲50%,服務年期越長,能享有的權益便越多。但在強積金計劃下,僱員不管工作年期多長,離職後,僱主和僱員的供款將全數歸僱員所有。

強積金賬戶須65歲才可提取

提取安排:如僱員選擇參加公積金計劃,離職時按照「歸屬比例」計算所得利益後,公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會把利益總額中的「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僱員指明的強積金賬戶,剩餘的部分才可提取。由於強積金是退休儲蓄的一部分,因此,保存在強積金賬戶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也須待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情況下才可提取。

如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和公積金計劃,僱員須在入職30天內決定參加哪個計劃,日後並不能更改。打工仔在作出選擇前,必須清楚了解兩者的分別。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熱線電話: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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