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批挑起仇恨製恐慌 洩私隱可囚5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被黑色恐怖籠罩的半年,起底情況肆虐。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其facebook發帖指,其個人資料再次被公開,她批評起底的目的是消滅其他人的聲音,擔憂受害的遠不止被起底的人,而是整個社會。有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起底不僅會挑起仇恨、製造恐慌,同時亦觸犯法例,最高可處罰款百萬及監禁5年。
林鄭月娥昨日在facebook發帖指,有人告訴她,她的個人資料近日被放上網上通訊群組,她表示,擔憂起底行為傷害的遠不止被起底的人,而是整個社會。她指出,過去幾個月,有人肆意對官員、警察以至所有與他們意見不合的人進行起底,甚至連他們的家人、小朋友都不放過,「起底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消滅其他人的聲音。」
引判詞叮囑勿情緒影響判斷
林鄭月娥引述早前上訴庭處理一宗有關警察個人資料的案件時的判詞,希望大家都要警惕,不要被情緒影響是非對錯的判斷。判詞指,「如果我們仍然為香港是享有法治的文明社會而自豪,就不應亦不能容忍起底。不幸的是,在當前的社會動盪中,香港有些人動輒以這種卑劣的手法作為傷害其他人及目標群組的武器。」
判詞又指,「當許多人、目標群組或社會某個界別被恐嚇而噤聲,或因害怕被起底而不能公開、坦率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做他們想做的事或以他們渴望的方式生活時,社會會出現寒蟬效應。如果不遏止起底行為,它引發的不信任、恐懼和仇恨之火很快會令公眾對法律和社會秩序的信心消失殆盡,從而導致我們的社會瓦解。」
傅健慈:起底或侵犯私隱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傅健慈,強烈譴責那些進行違法起底的人,這種專門針對個人、政府官員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妨害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而且破壞香港法治民主的核心價值及社會安寧。
他指出,起底行為可能觸犯第四百八十六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最高可處罰款百萬元及監禁5年,也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煽動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及第一百六十一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黃國恩:網絡同受法律規管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近期起底風氣甚盛,對象主要是警察及政府官員、甚至其家人,主要目的就是要威嚇當事人,使其有所顧忌,不敢發聲或無畏無懼地執行職務,嚴重影響言論自由及警方執法,情況十分惡劣。他認為,網上世界與現實一樣,同樣受法律規管,奉勸大家尤其是年輕人切勿以身試法。
他指出,起底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四百八十六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之外,亦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可被判監五年;及《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被起底人士亦可循民事起訴對方誹謗,損害名譽,並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