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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須慎防淪為恐怖分子「眾籌天堂」

2019-12-28

錢偉倫 大灣區香港國際專業服務協會創會會長

警方近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4人,稱案件與支援被捕示威者的某某基金組織有關,並已凍結一家懷疑涉案空殼公司7,000萬元款項。早在11月已經關閉該基金組織戶口的匯豐銀行在Facebook表示,關閉任何銀行戶口「從來不是一個輕率的決定」,而他們在11月關閉相關戶口的決定,與近日香港的情況並沒有任何關係。然而,有某大專學界組織成員仍針對匯豐並表示,收到美國國會方面的消息,當地已有人留意匯豐關閉戶口一事,美國國會有人考慮以《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制裁匯豐。該成員並表示「一定要將事件變成國際新聞」,期望國際關注香港作為金融中心地位正在受損。

事實上,香港一直以來實施了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國際標準,以阻止不法資金進出本港金融體系。根據國際權威機構「巴塞爾銀行法規及監管實踐委員會」的定義,「洗黑錢」就是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以掩飾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係,或是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資金保管服務存放款項。為了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香港已訂立了多條法例,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526章)等等。

此外,香港也積極參與打擊該類違法活動的國際組織,包括自1991年起成為「財務特別行動組織」的成員,以及自1997年起成為「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的始創成員。香港亦設立了一個高層次的「打擊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中央統籌委員會」,負責督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政策制定工作和相關制度的實施情況。委員會主席由財政司司長擔任,成員包括政府相關決策局和部門、金融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的代表,共同合作推行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各項工作。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及《打擊洗錢條例》第7條,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嚴格監管香港的銀行及認可機構在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方面的政策、制度及執行措施等,以期達到符合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國際標準;阻止非法資金透過金融體系進出本港;有效打擊該類違法活動以及限制和沒收其非法得益;以及加強對外及國際協作已制止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對全球造成的威脅等等。《打擊洗錢條例》規定銀行及金融機構需要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並把有關記錄備存,以協助防止及偵查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所以銀行在日常運作中,需要監察戶口的交易活動是否正常,與開戶時所陳述的戶口用途是否相符等等。銀行若在這方面做得不足,隨時需要承擔巨額天價罰款。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外向型經濟體,擁有龐大的銀行體系,必須要維持本港金融體系的健全穩定。無可否認,「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大大威脅經濟及金融體系的健全穩定,流經銀行或認可機構的資金亦可能受制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的金融制裁,而對經營國際業務的機構來說,亦要面對其他司法管轄區實施的有關制裁。因此,香港必定要繼續採取嚴謹及有效的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政策及措施,不能隨便自毀防線,以防香港成為「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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