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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保險公司管治 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2020-02-06
■2019年5月31日,容永祺(右一)接受新城電台邀請,探討大灣區保險業發展的機遇。■2019年5月31日,容永祺(右一)接受新城電台邀請,探討大灣區保險業發展的機遇。

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程度提升也一定程度上隱含系統性金融風險,事實上,容永祺早在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在《配合國家主動擴大對外開放政策放寬香港保險公司進入內地市場》提案中曾作出以下「預警」:「有部分內地的保險公司把過多資金投資於高風險市場,例如房地產或上市公司等,亦有從沒經營保險經驗的財團收購保險公司,並藉保險公司的資金作高風險投資,令人擔心的是這種投資及資產配置策略有欠穩健,更擔心保險公司用太多客戶的保費投放於高風險市場會影響將來的償付能力。而傳統的保險公司則採取十分安全穩妥、套現性較強的投資策略,例如較多投資於債券市場及固定回報的金融資產上。」

近年,中央就防控金融風險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堅決落實「保險業姓保」精神,推動保險監管深化改革,不斷透過完善監管保險業的法規,推進和強化防控風險工作。因此, 容永祺建議,有需要強化保險公司內部管治文化,提升業界各層級的專業水平,推動穩健資產投資策略,以期確保保險公司健康運作。保險業最大考驗是提升保險業的專業水平及管治文化,管理層人員必須權責分明,內部持守專業和獨立性,並要建立健全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公司風險管理、合規(法令遵循)、精算事務、內部審計等各方面的有效職能。

另外,容永祺建議監管當局要充分發揮償二代的監管功能,通過風險管理能力 (SARMRA)和風險綜合評級(IRR),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銀保監一旦發現壽險公司的綜合或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關注區域,風險綜合評級持續下降,甚至出現違規經營,應採取堅決手段作出介入(例如安邦保險事件);若發現部分公司在償付能力提供不實數據,應加大查處力度,嚴懲造假公司。

要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必須依賴健全的金融體系,保險業在整個金融體系內是一個強大的穩定元素。容永祺強調,基於保險業務本身的特性,保險資產在金融體系中屬長期性和穩定的投資,所以保險資金投資一定要以支持保險業務為主,強調與負債匹配的基本投資原則;堅持長期投資,增持長期債券;投資於股票市場時,應堅持價值投資、挑選安全性高的股票作長期投資,不應作短期炒賣行為。這些均是保險公司穩健運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亦會有助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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