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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豈能逍遙法外

2020-02-29

明 辨

社民連吳文遠因洩露廉政公署調查對象的身份,被起訴「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繼而被定罪,判囚4個月。吳文遠提出上訴申請,昨日被終審法院駁回,吳文遠須即時入獄。

去年底,民主黨林卓廷亦在社交媒體洩漏口風,披露某警官是廉政公署調查對象,或已觸犯與吳文遠同樣的罪行。聰明反被聰明誤,林卓廷玩「爆響口」,成為不打自招的鐵證。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林卓廷身為立法會議員,且曾在廉署任職,應比一般人更熟悉《防止賄賂條例》和相關法律,明顯知法犯法。

吳文遠洩密入獄,罪有應得,林卓廷涉犯同樣罪行,更不能逍遙法外。 「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的訂立原意,就是防止打草驚蛇,避免被查對象銷毀證據、騷擾證人或潛逃。林卓廷刻意「爆料」,未審先判,有誹謗之嫌,對調查對象不公平;更是漠視法治,干擾廉署公平公正依法辦事。

廉署須對林卓廷「爆料」立案調查,若證據充足,應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維護法治公義,還社會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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