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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辱國旗輕判社服令 律政司申覆核促判監

2020-03-05
■暴徒去年9月22日在沙田侮辱國旗。 資料圖片■暴徒去年9月22日在沙田侮辱國旗。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1歲青年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破壞國旗,被控侮辱國旗罪,他去年認罪及被判罰200小時社服令,惟社會輿論質疑判刑過輕。律政司就該案刑期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覆核,昨日在庭上指原審裁判官低估本案嚴重性、明顯判刑不足,是原則上出錯,並認為本案應改判監禁。律政司也要求上訴庭就「侮辱國旗罪」制訂判刑指引,羅列同類案件判刑時需考慮的因素,以便讓下級法院參考,有據可依。3位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需時考慮,決定押後作書面裁決。

主動辱旗 持續犯案 嚴重性高

本案申請方為律政司,答辯方則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以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彭偉昌負責審理。律政司一方昨在庭上指,原審裁判官是低估案情嚴重性,未考慮侮辱國旗罪的要旨及判刑須具阻嚇性;此外亦未充分考慮加刑因素,包括被告作出一連串、積極行為,如主動將國旗丟入垃圾桶,以及現場有多人參與。在基於案情與加刑因素下,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刑罰明顯過低,未能反映刑責。

律政司一方不認同原審只依賴古思堯焚燒國旗判囚一案作參考,及認為本案情節較古一案輕微的說法。律政司又指答辯人主動拾起已塗污的國旗拋擲玩弄,並丟入垃圾桶和水池,以不同形式持續犯案,案情比古思堯案更嚴重,就本罪最高可判監3年而言,本案的嚴重性可謂屬中度甚至高度,理應判處監禁式刑罰,包括監禁或勞教中心等。

另外,律政司要求上訴庭就「侮辱國旗罪」制訂判刑指引,包括當中要考慮的因素,例如犯案要旨、侮辱程度和形式、犯案人的實際行為、是否單獨犯案、有否預謀、是否對他人造成影響和滋擾等。此外,律政司要求法庭釐清案例,指並非只有焚燒國旗才須判監,就算初次犯案而不涉及焚燒國旗的行為,亦可判監。

答辯方則指,答辯人行為並非有預謀或有組織、無刑事定罪記錄、犯案時僅21歲、又坦白認罪等,完全符合判社服令的因素,感化官原本建議判80至120小時社服令,裁判官已增加到200小時,不認為是判刑不足。若上訴庭決定改以判監,應考慮答辯人現時已履行64小時社服令,可酌量減刑或以緩刑方式取代。

案發去年9月22日,有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集結進行所謂「和你Shop」的滋擾商戶行動,其間有人拆下掛於沙田大會堂外的國旗,放在廣場的中庭踐踏,再先後丟入大型垃圾桶、噴水池及城門河。報稱任職冷氣技工學徒的被告羅敏聰(22歲)事後被捕,警誡下他承認曾拋高國旗及丟入垃圾桶和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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