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拒男同「夫婦」申公屋 房委會違例

2020-03-05
■高等法院裁定房委會拒絕同性戀「夫婦」申請公屋的決定違例。 設計圖片■高等法院裁定房委會拒絕同性戀「夫婦」申請公屋的決定違例。 設計圖片

官指政策屬性取向歧視 促重審事主申請

一名同性戀港男在加拿大與男友結婚,於2018年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委會申請公屋,被指和丈夫的身份不符合「夫婦」的定義,其申請被房委會拒絕,遂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的決定違反法例。案件去年9月於原訟庭審訊,法官周家明昨日頒佈書面判決,裁定申請人勝訴,稱房委會的政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要求房委會須重新審核申請人的公屋申請,並支付申請人訟費。■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是案申請人Nick Infinger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於2018年1月與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男友在加拿大列治文結婚,同年3月透過律師以「一般家庭」身份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申請人稱,他與丈夫不論收入和資產總值均無超額,但房委會其後回覆指,申請公屋時「家庭成員」定義,只限於夫婦、父母子女及祖孫,其已婚同性伴侶不符申請資格。

男申請人同年11月向高院原訟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的決定違例並屬性取向歧視,案件去年9月於高等法院審訊。

保障傳統觀念非靠房策

周家明法官昨日頒佈判詞,裁定房委會不把同性伴侶納入申請公屋時「夫婦」的定義屬違例。周官在判詞中指出,房委會申請表格上列明「一般家庭」申請者必須為「夫婦」,申請人符合對「夫婦」的要求,只因是「同性婚姻」,不是「先生」及「太太」,所以不能定義為「家庭成員」,可見配偶政策對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明顯有差別對待,屬性取向歧視。

周官續指,雖然房委會一方指現時符合公屋政策的公屋申請已極度供不應求,如把同性婚姻家庭加入申請公屋的行列,更會令一般家庭輪候公屋的時間大幅拖長,同性伴侶應以單身人士身份申請公屋,當申請成功時也能一人自住。周官認為沒有理由相信低收入的同性伴侶對公屋的需求比異性無子女夫婦少。

針對房委會代表律師早前指,制訂公屋政策,需考慮傳統「一男一女」結合的家庭結構。周官指要保障傳統家庭觀念可靠其他政策,而非以房屋政策,本案並非爭議申請人是否社會福利的絕對權利,而是爭議房委會訂立的政策是否構成歧視及違法。他最終判申請人勝訴,下令撤銷房委會拒絕申請人公屋申請的決定,並把涉案申請交房委會重新審核。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