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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頒佈30周年:貫徹基本法擴展香港自貿網絡

2020-03-30

許英明 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法律保障。基本法頒佈30年來,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堅持依法辦事,在自貿協定網絡建設方面成效明顯。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2003年以來,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系列補充協議。進入新世紀的第二個十年以來,香港依基本法,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簽訂了7份自由貿易協定。分別是與新西蘭(2010年3月)、歐洲自由貿易聯盟(2011年6月)、智利(2012年9月)、澳門(2017年10月)、東盟(2017年11月)、格魯吉亞(2018年6月)、澳大利亞(2019年3月)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協定內容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政府採購、知識產權、經濟和技術合作、爭端解決機制等多個範疇。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不僅意味�蚚鷁|減讓(甚至零關稅),而且還意味�荍韝j的投資便利和營商便利,更意味�茩輕銦u超級聯繫人」地位的鞏固和發揮。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也明確提出:「支持香港、澳門依法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名義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和參加有關國際組織,支持香港在亞投行運作中發揮積極作用,支持澳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加入亞投行,支持絲路基金及相關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這裡的「依法」主要是依憲法和基本法,在可預見的未來,香港還會與更多的國家和地區簽署更多的自貿協定。尤其是在WTO面臨挑戰、原有的自由貿易秩序受到威脅、各個國家和地區正尋求通過雙邊和多邊自貿協定維護自由貿易秩序的背景下,香港自由貿易協定網絡的持續擴展,既顯示了香港積極參與全球化的意願和努力,也為香港深化發展迎來新的機遇。

香港貫徹落實基本法,自貿協定網絡已擴展至美洲、大洋洲、歐洲等地區。未來,需要構建高水準自貿網絡,特別是借助與內地簽訂的CEPA,發揮背靠祖國、面向全球的獨特優勢,形成自由貿易發展合力,推動香港進一步強化其作為國際超級聯繫人的角色,進一步鞏固其作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和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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