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在3月26日,警方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她涉嫌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10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罪」,她在中午獲准以一萬元擔保離開警署。縱暴派政客馬上撲出來,為她開腔護航,聲稱該法律自1971年最後修訂以來從未使用,而且定義範圍廣泛,「明顯以言入罪之虞,亦和某些現行較輕罪行重疊,變相提高最高定罪」。更有熟悉保安事務的執業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指警方引用「煽動謠言罪」拘捕她,是「引用殖民統治的惡法,明顯是政治檢控」。
以「煽動意圖罪」起訴並非過時無效
筆者認為所謂「用回歸前惡法起訴,是政治打壓」的指控,完全欠缺理據、事實和法律基礎支持。眾所皆知,《刑事罪行條例》是香港其中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共有161條的條文和附表1-2清晰地規範不同的刑事罪行,完全沒有含糊的地方。回歸前適用的法律一直沿用到現在,沒有人被起訴其中一項條文,並不表示這些條文失效,根本不存在違法違憲的問題。
縱暴派政客們以「以言入罪」、「煽動謠言罪」、「法律過時或不適用」等藉口,純粹是謬論,只是重施故伎,顛倒是非,誤導市民,向特區政府施壓,企圖為鄭麗琼開脫刑責。
警方表示,過去見到有人在社交媒體,非法發佈警務人員以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包括警員編號、地址和電話等,並發佈煽動暴力和仇恨言論。警方強調,拘捕行動只是針對違法行為,而非針對任何人的背景及工作,案件仍在調查,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提醒市民高院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仍然生效,在網上作出起底行為屬違法,而發佈煽動的言語及鼓吹暴力,亦會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縱暴派政客無法無天,政治凌駕法治,刻意違反法庭頒發的禁制令,把警察和其家人「起底」放上網,並發佈煽動暴力和仇恨言論,這是挑起仇恨,企圖撕裂社會,破壞社會安寧,導致該資料的當事人和家人蒙受心理傷害,除了「藐視法庭」,更可能觸犯:
(1)《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罪行罪」,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2)《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罪」,最高可處監禁三年。
回歸後,根據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英女皇改為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規定,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1)(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或(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a)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c)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鄭麗琼不能凌駕法律
另外,根據第10條的規定:
(1)任何人(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b)發表煽動文字;或(c)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2)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法治、民主、自由和司法獨立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基本法保障市民的人權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對沒有政治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