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良好 全國政協常委 香港福建社團聯會榮譽主席
港澳辦發言人的最新談話表明了中央堅守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監督權、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強大意志和堅定決心。反對派刻意糾纏基本法第22條的爭拗,卻完全迴避基本法第12條關於香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政治現實,提出所謂「兩辦無權論」,其目的就是要轉移焦點,架空中央的監督權,用心十分險惡。郭榮鏗辯解說拉布是為了反對政府的法案,還聲稱拉布是為了追求民主自由,然而,你阻止選舉內會主席致使內會停擺癱瘓立法會運作,這是典型的破壞民主,哪裡是追求民主?!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應該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釋法的規定以及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追究郭榮鏗的法律責任。
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發言人對立法會內會被惡意停擺的亂象予以譴責後,香港中聯辦發言人再次回答了記者提問,強調「兩辦」有權責發聲,批評反對派故意曲解基本法。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連日惡意炒作所謂「兩辦無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港澳辦新聞發言人昨日再以答問形式,表明中央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強大意志和堅定決心不可動搖。
基本法實施受阻 中央怎能袖手旁觀?
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其中的「直轄」,當然就是指香港特區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單一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中央。中央政府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都擁有全面管治權,地方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清楚列明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權力與責任。
就香港特區作為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港澳辦新聞發言人昨日特別強調,「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行使的高度自治權。有授權,就有監督。」中央必要的監督是確保有關授權得到正確行使,從而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得到全面準確實施的重要保障。事實上,對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中央一般不會過問,但如果出現嚴重影響「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全面準確實施的情況,中央不僅要適時表明立場和態度,而且需依法予以糾正。
現在的問題是,郭榮鏗利用主持選舉立法會內會主席的機會,令內會長時間停擺,嚴重影響立法會的正常運作,直接阻礙立法會履行基本法規定的職責。對於實施基本法有監督責任的中央來說,怎麼可能袖手旁觀?
刻意迴避香港直轄於中央是別有用心
中央對港有監督權,就必須有具體部門履行監督管轄的權責。一直以來,「兩辦」就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港澳辦是中央政府在北京處理港澳事務的辦事機構,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的派出機構。中央設置「兩辦」行使對香港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就是中央監督被授權者的重要體現。「兩辦」完全有權力、有責任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不容置疑。試問,如果「兩辦」無權,還有什麼部門可以落實中央對港監督的權力,體現基本法中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要求?
其實,今次爭議的真正焦點和核心不在基本法第22條,而是中央對香港特區監督權的行使。反對派刻意糾纏基本法第22條的爭拗,卻完全迴避基本法第12條關於香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政治現實,提出所謂「兩辦無權論」,其目的就是要轉移焦點,架空中央的監督權,在憲制理解上造成去中央化的論述,為香港脫離中央提供理論基礎,誤導公眾,用心十分險惡。然而,任何人企圖用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來排斥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把香港變成獨立的政治實體,不過是癡心妄想!中央有足夠的決心和力量確保香港沿着基本法規定的軌道前行。
特區政府需依法追究郭榮鏗法律責任
港澳辦新聞發言人指出,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釋法的規定以及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郭榮鏗辯解說拉布是為了反對政府的法案,但作為議員,你可以投反對票,你們不是連抗疫基金都投了反對票嗎?!郭榮鏗還聲稱拉布是為了追求民主自由,然而,你阻止選舉內會主席致使內會停擺癱瘓立法會運作,這是典型的破壞民主,哪裡是追求民主?!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都明確宣誓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郭榮鏗癱瘓立法會的行為顯然已經違背就職誓言,更可能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應該依法追究郭榮鏗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