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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普選」卡在哪裡了?

2020-04-22

──「一國兩制」漫談(12)

蕭 平

實現雙普選是港人的願望,也是基本法設定的政制發展目標。2015年6月18日,立法會的「民主派」議員否決了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提出的政改方案,已經打開的雙普選大門,被他們關上了!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2005年也有一份擴大選舉民主成分的政改方案被「民主派」綑綁否決,憤怒的市民從此給他們改名叫「反對派」。

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中央才是香港普選問題上最大的民主派。中英聯合聲明沒講普選,是基本法確定了「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68條規定,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給出了雙普選的時間表,即2017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隨後可以普選立法會。2014年的「8.31」決定承接「12.29」決定,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如果沒有開頭那一幕,雙普選已經落袋了。

反對派否決政改方案的理由是「8.31」決定有「篩選」,因而不是「真普選」,要求中央收回。他們指責的「篩選」有兩點。一個是「提名權」,他們主張增加政黨提名和公民提名,這變相架空了提名委員會,違反了基本法。另一個是「過半數」,他們不肯接受「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支持」的規定,要求「降低門檻」。誰都知道,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的通行規則,反對派連這個也反,說穿了就是擔心推不出他們自己的候選人。

篩選合理嗎?解釋這個問題,又要回到「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上了。基本法規定由提名委員會作為整體「機構提名」,「8.31」決定將基本法要求的「按民主程序提名」確定為「半數以上」,目的是要依靠多數人的理性,防止選出與中央對抗、最終傷及國家主權安全,也會給香港帶來危害的行政長官候選人。香港雖然高度自治,但直轄於中央政府,不能與中央對抗,不能脫離中央的管治。鄧小平有言在先,「港人治港」要以愛國者為主體。行政長官是「港人治港」的最高代表,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8.31」決定強調「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證」。

提名就是篩選,這一點毋庸諱言。美國由兩大黨提名總統候選人,英國由執政黨提名首相,都是篩選。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中的角色太重要了,既對特區負責,也對中央負責;既要港人擁護,又要中央信任,惟其如此,參選人必須先過提名關,普選產生後還要經中央政府任命。明白了這一點,就會明白「8.31」決定退無可退。(本文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上。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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