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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區特別區議會大會」是違法政治鬧劇

2020-06-08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遭反對派騎劫的17個區議會,日前舉行所謂「17區特別區議會大會」,討論反對港區國安法立法的議題。民政事務局發表聲明,強調該會議不符合《區議會條例》訂明的區議會職能,在法律上並非有效的區議會會議,區議會秘書處不會提供支援,民政事務處及秘書處職員不會出席會議或跟進相關討論事項。

另外,84名建制派區議員在5日發表聯合聲明,強烈譴責及表明不會出席這個「17區特別區議會大會」,指出有關議程超出《區議會條例》列明的區議會職能,條例亦無賦權主席召開跨區聯合會議的權力,加上會議地點並非正式的區議會會議室,認為活動並非正式、合法、有效的區議會會議,聲明支持政府不派員出席或跟進有關會議,並重申「堅定支持」全國人大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立法的《決定》。

無可置疑,所謂「17區特別區議會大會」是一個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會議。反對派區議員目無法紀,刻意違反《區議會條例》訂明的區議會職能和權力及區議員的行為守則,更罔顧民政事務局發出的指導聲明,擾亂區議會的正常運作,上演一場政治鬧劇,盲目反對港區國安法立法,其真正目的,就是要宣揚「港獨」,抹黑港區國安法,挑起仇恨,撕裂社會,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根本利益,攬炒「香港」,把香港推向萬丈深淵。

除了浪費公帑,這些無法無天的區議員,更可能違反其在競選時簽署的「法定聲明」,即沒有真誠擁護《基本法》,涉嫌觸犯第541F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的第104條的「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也可能觸犯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可處監禁7年。另外,他們可能觸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意圖罪」,即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等,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港區國安法只是針對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活動和個人,不會影響港人的人權、自由和合法權益,守法市民根本無須擔憂港區國安法。

民政事務局、執法部門必須嚴肅處理此次事件,將違法人等繩之以法,讓其接受法律應有的制裁,並盡快褫奪其區議員資格。

政府呼籲廣大的市民認清反對派的真面目,堅決跟暴力割席,拒絕「攬炒」,守護香港,堅決支持港區國安法立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長治久安,市民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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