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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2020-07-31

(1)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 (由2003年第25號第23條修訂)

 (b)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

 (i)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註:《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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