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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被告還柙 官指有潛逃機會

2020-08-26
■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首宗被檢控案件的男被告由警方押解上庭。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首宗被檢控案件的男被告由警方押解上庭。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鐵騎狂徒於今年7月1日,即香港國安法生效翌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飛車「播獨」,更涉嫌高速衝擊警方防線撞傷三名警員,成為首名被以干犯香港國安法起訴的被告,被控以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一項「恐怖活動罪」,其被捕後一直還柙。高等法院繼上周五(21日)拒絕其人身保護令申請後,昨日再拒絕其保釋覆核,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與既有的法律原則並無不一致,認為被告一旦獲得保釋期間或有重犯或潛逃機會,故須繼續還柙至10月6日再提訊。

指國安法與既有法律原則一致

男被告唐英傑(23歲),昨由囚車押送到法院。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頒下長達17頁的書面裁決理由,其中10多頁主要講述保釋覆核的法律原則,以及在上周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申請的理由。至於主要講述李官昨日駁回被告申請保釋覆核的12段文字,則按規定被特殊編輯而變成空白段隱藏,避免向公眾公開。

李官總結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只是強調法庭在考慮保釋申請時,必須留意申請人在保釋後再犯案的機率高低,這與既有的法律原則並無不一致。僅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被告的背景資料,他已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或有重犯或潛逃機會,故此拒絕其保釋覆核申請。

被告7月1日被警方拘捕後,因受傷至同月6日才被首次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當時由特首委任負責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的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蘇官在考慮申請人的保釋申請後,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拒絕其保釋申請。被告之後一直還柙。

至本月3日,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提出保釋覆核。有關申請本月5日由特首委任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的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處理後,押後至本月20日再由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共同審理,並在翌日(21日)頒下判詞,除拒絕被告的人身保護令申請外,並下令被告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當日的判詞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明文規定應當保障人權,不得對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作出定罪和處刑,明顯屬「無罪推定」,而總裁判官蘇惠德有權拒絕申請人保釋,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而非申請保釋覆核,是用錯程序。至於被告申請的保釋覆核,兩位法官認為申請人應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九十一條去申請保釋覆核,遂延至昨天(25日)提出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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