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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得直 縱火少年勞教

2020-09-18
■15歲少年今年1月在元朗消防局外馬路上投擲汽油彈後遺下的痕跡。 資料圖片■15歲少年今年1月在元朗消防局外馬路上投擲汽油彈後遺下的痕跡。 資料圖片

上訴庭質問原審:「優秀細路」醉心政治?

15歲少年今年1月在元朗街頭投擲3枚汽油彈,5月在屯門法院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形容被告是「優秀鼤虒禲v,輕判其感化18個月,引起社會譁然。律政司此前不滿刑期過輕,遂向高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早前裁定水官判刑原則上錯誤,撤銷被告的少年感化令,昨日改判少年入勞教中心。上訴庭質疑水官形容被告是「優秀鼤虒禲v的中肯性,彭偉昌更質問道:「一個細路醉心政治或者社區事務,係咪就代表佢特別優秀呢?」■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若是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三條列明縱火有關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不屬於縱火類別的其他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

律政司:縱火刑罰應禁閉

針對15歲少年今年1月在元朗街頭投擲3枚汽油彈,但僅被輕判感化18個月一案,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於本月3日在上訴庭就刑期覆核申請陳詞指出,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過於茩奕Q告的個人情況及「更生改過」,並沒有提出「阻嚇作用」和忽略其他判刑及加刑因素,例如被告的衣物被驗出有助燃劑、「試擲」汽油彈的動機等。

她續說,成年人犯縱火罪必定判監,而犯縱火罪的少年犯理應判處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等禁閉式刑罰,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

律政司代表昨日進一步透露,15歲被告另捲入一宗非法集結案,現已改控暴動罪。

當上訴庭早前在處理律政司上訴時,首席法官潘兆初一度提到,水官判刑時對少年「有好多正面評價」,又形容被告是「好優秀鼤虒 」,故質疑水官是否中肯,並問控辯雙方:「有無證據支持?」林穎茜指出,被告操行不是特別高,亦不是名列前茅,只能稱得上「過去沒有作出不理想的行為」。

被告律師則聲稱,「優秀」並不限於成績,相信亦包括良好品格,又稱被告「熱心公益、關心社會、善良單純」,相信水官是以「仁慈」和「憐憫」方式判刑,而即使水官判刑上有錯,亦不應加以「懲罰」被告。

辯方:少年願入勞教中心

潘官則發現被告成績不理想以致他要重讀中三。法官彭偉昌就質疑:「一個細路醉心政治或者社區事務,係咪就代表佢特別優秀謕O?相比起不務正業、匿埋做礸L乜意義翵ヾA可能係好鵅C」他質疑道:「但係咪就會有『優秀、令人心底堥堛A』等鵀r眼出薄H」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則引述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稱,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較為合適,而被告本人亦願意被判入勞教中心,被告的學校亦願意留位予被告。被告希望服刑後能盡快重拾學業及重投社會。上訴庭撤銷被告的感化令,並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勞教中心只適用於14歲至24歲的男性犯人,期望透過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犯人帶來衝擊,從而提醒他們不可再犯案。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在勞教中心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期,通常最少1個月、最多6個月。獲釋後或需接受為期1年的監管,並附帶某些規限例如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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