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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毀港鐵售票機 無業男判囚1年

2020-10-08
■警方當日在太子站被捕的青年身上搜出彈叉、鋼珠、伸縮棍及噴漆等證物。 資料圖片■警方當日在太子站被捕的青年身上搜出彈叉、鋼珠、伸縮棍及噴漆等證物。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及黑暴去年9月3日煽惑破壞公用設施,一名無業青年身攜金屬棍、噴漆、彈叉和多達50粒鋼珠,破壞港鐵太子站內多項設施。被告早前承認刑事損壞、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3罪,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1年,並須向港鐵賠償1.5萬元。裁判官判刑指出,被告攜帶工具及武器到港鐵站內破壞是有計劃地預謀犯案,參與者情緒高漲,可能導致不堪設想的後果,若被告將彈叉拿在手中,法庭將判得更重。

曾賭波成癮的男被告冼名才(21歲),報稱無業,控罪指他去年9月3日在港鐵太子站損壞6部機器,包括一部八達通查閱機、兩部八達通增值機和3部售票機。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彈叉、一罐噴漆、一支金屬棍和50粒鋼珠。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因一時衝動而犯案,已知錯及感到後悔,還柙期間已感受到違法的後果,另家人已協助他完全戒賭,希望日後可重返校園學習。而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則反映他因體能問題,不宜接受勞教,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被告是多人「響應號召」,攜帶涉案工具包括金屬棍、彈叉和多達50粒鋼珠到港鐵站內破壞,是有組織有計劃地預謀破壞公用設施,參與者在過程中情緒高漲,可能導致不堪設想的後果,而被告的彈叉具備殺傷力,50粒鋼珠即表示可以發射50發。被告可能對社會事件有不同意見,甚至覺得社會事件有欠公義,但他透過非法方式回應,不能構成進一步減刑因素。

最終羅官就噴污售票機的刑事損壞罪判監7個月、管有噴漆及金屬棍的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判囚8個月,至於管有彈叉及鋼珠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12個月,全部同期執行。另外被告須向港鐵賠償約1.5萬元損失。羅官又指,若非被告未將彈弓拿在手中,法庭將判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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