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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誓者續留議會不符政治倫理

2020-11-12
■林鄭月娥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有助準確貫徹「一國兩制」。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林鄭月娥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有助準確貫徹「一國兩制」。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特首:「依法認定」涉本地法例 定明確規則意義深遠

特區政府昨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布依法裁定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4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會見傳媒時強調指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中,「依法認定」涉事議員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等的法定的要求,涉及本地多條法例(見表),而被取消議員資格的4人早前已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倘他們繼續留在立法會內並不符合政治倫理,特區政府有責任處理相關情況,並形容全國人大常委會為立法會議員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法定要求的法律後果定下明確規則,有助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意義深遠。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林鄭月娥聯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擱|行記者會,解釋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交代特區政府的跟進工作。

決定具法律效力 不容挑戰

林鄭月娥表示,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和監督基本法的實施,及對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其決定在特區具有法律效力。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有堅實的基礎、立足明確,不容挑戰。

她指出,特區政府今次提請人大常委會依法處理有關議員資格的問題,涉及4位經依法認定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而被裁定提名無效,即不具備參選立法會議員資格者,應否容許他們繼續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的問題。

林鄭月娥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很清楚表明,倘立法會議員就任後違反誓言,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但現在沒有,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仍然是當一位立法會議員,而不符合立法會參選資格的人,自然不具備出任議員的資格及條件,否則明顯偏離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作的解釋。

不過,有關人等在立法會延任後仍坐在立法會內,「好像不合邏輯,亦有些自相矛盾,不符合政治倫理。」由於香港目前沒有一條本地法例讓特區政府自行處理,且有關問題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8月11日所作的決定和其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在這「特殊情況」下,特區政府無權亦無法自行決定。

林鄭月娥強調,身為特區行政長官,她要對特區負責,故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憲制層面來解決這個問題。

她續說,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並無賦權行政長官決定議員的去留,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由特區政府宣布結果,並不存在行政機關獨大的問題。

林鄭月娥強調,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涉及公職人員宣誓,故進入立法機關的議員要肩負起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滿足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政治體制。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為立法會議員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法定要求的法律後果定下明確規則,有助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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