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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大生藏汽彈原料囚一年 官:阻嚇欲犯案者

2020-11-17
■被告程德俊由囚車載離法庭。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被告程德俊由囚車載離法庭。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嶺南大學男生,去年11月在荃灣遇到警員時逃跑,被制服後在其背囊內搜出噴漆、鎚子、天拿水、布條及打火機等製造汽油彈材料,因而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詩麗接納警員證供,指被告對背囊中的物品必然知情,隨身攜帶這些物品亦證明他有短時間內使用的打算,故判被告罪名成立入獄一年,直言要「阻嚇蠢蠢欲動打算犯案的人」。

被告程德俊(23歲),為嶺南大學學生。他被控去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號至65號宏華大廈地下A3號舖外管有一支噴漆、一個鎚、一個載有500毫升天拿水的玻璃樽、4塊布條和一個打火機。

駁斥辯方調亂背囊論

雖然辯方稱被告與其餘5人同時被拘捕,現場有3個背囊與被告同款,警員可能調亂背囊,亦即涉案物品並非由被告管有。不過裁判官王詩麗認為拘捕被告的警員誠實可靠,法庭對其供詞給予絕對比重,同時引述現場片段指出,被告背囊就在他腳邊,調亂之說並不可能。

王官又指,天拿水高度易燃,配合其他涉案物品,能輕易組裝成汽油彈,而鐵鎚更能破壞他人財產,認為被告對背囊中的物品必然知情,隨身攜帶這些物品亦證明他有短時間內使用的打算,在被告沒有自辯提供合理辯解下,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方在求情時透露,被告父母在他小時候已離異,但他沒有「學壞」,更努力讀書,現就讀嶺大社會科學系,立志將來當教師,惟現被定罪,相信志願已毀於一旦,又指涉案物品未被組裝,不屬汽油彈。惟被裁判官王詩麗即時反駁:「但係佢要用,我睇唔到有難度。」

重申成年人須承刑責

王官判刑時指出,若被告配合使用涉案物品,將造成嚴重損壞,法庭必須反映公眾對此等罪行的憎惡,要「阻嚇蠢蠢欲動打算犯案的人」,並強調被告已是成年人應承擔刑責,故判他入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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