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 教授 SBS JP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當今世界有大約二百個國家,除了極少採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如英國)外, 世界各國都各自有本國的成文憲法,即是一部法律文獻,稱為該國的「憲法」,內容主要規定該國的政治體制和該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些憲法更談及國家建國的目標和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政策。有論者認為,一部國家的憲法,反映該國家民族的歷史、文化和根本價值、信念,也有人把國家的憲法比喻為它的身份證,正如個人獲發身份證作為其作為社會的一分子的獨特身份的證明,國家的憲法也反映這個國家在國際社會的大家庭中的獨特身份。
對外來說,一個國家的憲法為它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個成員提供合法性(legitimacy),對內而言,憲法構成這個國家的成員(即其公民)之間的一部社會契約,規定公民之間和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交往和互動的根本規範。憲法勾畫出公民結合起來組成國家的法理基礎:公民為何和如何組成國家和建立其政府,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政府的權力及其限制,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等。
在現代國家,政府(包括其立法、行政、司法等機關)為人民而立,政府的功能在於謀求人民的共同福祉,維持社會治安,保護國家不受外國侵犯,保障人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權利,為人民提供各種社會服務。國家的政府不單在國內為其國民(即公民)提供保護和服務,國民到外國旅遊或參加其他活動時,其本國的政府會簽發護照給其國民,以便其出外旅遊和活動。本國的國民在外國如遇到困難或傷害,本國政府根據國際法有權提供保護和協助。在現代世界,一個人能成為一個國家的國民,是一種權利的象徵。
香港市民除少數外籍人士外,都是中國公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至於中國公民的身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範。如要了解中國憲法,首先需要對於現代中國的憲政史有一定的認識。
在清朝末年,我國出現了一場立憲運動,目的是借鑒西方現代國家和日本明治維新的先例,為中國制定一部成文憲法,限制皇帝的絕對權力,成立君主立憲政體,根據憲法成立由選舉產生的國會,並在憲法中規定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清政府制定了立憲的計劃,但在計劃實現之前,辛亥革命結束了清王朝的統治,中華民國成立了。中華民國的第一部憲法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開始實施。在其後的三十多年,民國時代經歷了總統袁世凱復辟帝制、張勳企圖復辟清王朝、軍閥割據和混戰、國民黨與共產黨的內戰、日本侵華等重重危機和災難,在這段時間,沒有任何一部憲法能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
到了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終於成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了它的《共同綱領》,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臨時憲法。到了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除其序言外,分為四章: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等。後來,在「文革」時代的1975年制定了一部新憲法;「文革」結束後,在1978年又制定另一部新憲法。我國現行的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四部憲法,在1982年制定,是「改革開放」時代的法理基礎,「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也是源於這部憲法(第31條)的。「八二憲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後經歷了五次修憲,使其內容逐步完善,例如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理念,強調依法治國、保障人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等。
香港在回歸祖國之前,其法制的基礎是英皇制定的《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制基礎則由中國的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目前所有在香港實施的法律規範的效力,最終都可追溯至中國憲法。因此,在香港推行公民教育,應重視憲法教育的元素,這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