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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現有機制難阻劣行 參考英下議院訂新例

2021-02-23

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曾就處理立法會議員失當行為的機制諮詢議員,並研究多個地方議會處理議員行為不檢的罰則後,進一步研究英國下議院和德國聯邦議院的相關處分程序,建議訂立與英國下議院所訂處分相似的擬議處分,包括訂明作出極不檢點行為的議員須被點名及暫停在立法會的職務。議員被暫停職務的期限是按針對有關議員的暫停職務議案獲通過的次數而以遞增,而被暫停職務的議員在暫停職務期間的薪金亦不予發放。

委員會過半數撐訂立新處分

委員會2018年9月就處理立法會議員失當行為的機制諮詢議員,過半數對諮詢作出回應的議員原則上支持訂立新處分,委員會隨後同意進一步考慮作出相關修訂。其後,委員會認為要針對議員行為極不檢點訂立的新處分,應參考包括英國國會下議院和德國聯邦議院等海外立法機關的處分機制,並曾研究英國、澳洲、德國、印度、南非、韓國等地針對議員在議會行為不檢的處分。

委員會上月在會議進一步研究英國下議院和德國聯邦議院的相關處分程序後,同意現有罰則不足以處理議員的極不檢點行為,應另立處分,訂明作出極不檢點行為的議員須被點名及暫停在立法會的職務。

在現行罰則下,根據《議事規則》第45(2)條,議員在立法會、全委會或任何委員會的會議上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全委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

委員會則建議,訂立與英國下議院所訂處分相似的擬議處分。如立法會主席認為《議事規則》第45(2)條則不足以處理議員的極不檢點行為,可因該次或該等失當行為而將該議員點名,繼而會動議供立法會決定是否在該議案指明的期間暫停該議員在立法會的職務。

委員會並建議參照英國下議院,議員被暫停職務的期限是按針對有關議員的暫停職務議案獲通過的次數而以遞增,而被暫停職務的議員在暫停職務期間的薪金亦不予發放。●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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