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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書重點

2021-03-02

控罪書指出,全部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受託的職權--1.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2.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3.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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