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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須果斷與夏博義切割免被「攬炒」

2021-04-27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曾經口出狂言要求修改香港國安法的現任大律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主席夏博義(Paul Harris),近日竟然再次發表偏頗的言論。 作為捍衛法治的專業團體之首,夏博義竟直指「8·18流水式集會案」判刑「有別於過往只判處罰款」,更稱「若民怨無法宣洩,最終或會轉向具破壞力的途徑」。中聯辦發言人一針見血地直斥其借判決散布歪曲言論,公然為違法者張目、替暴力者開脫、對執法者抹黑、對司法者施壓,最終只會作繭自縛,走上一條不歸路。大律師公會若被認定為政治性團體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特區政府有權依法禁止其運作,夏博義的歪論可能會「攬炒」大律師公會,公會須果斷與其切割。

夏博義指和平示威是疏導民怨的重要渠道,若市民和平表達的權利被剝奪,民怨無法宣洩,最終或會轉向具破壞力的途徑,包括暴力。作為「人權大狀」,夏博義理應對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有正確及深切的認識及了解,但事實又是否真的如此?

法例對集會權利有限制

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不過,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當中的第17條便明確地規定了港人的和平集會權利,這條訂明了有關權利不是絕對的,而這些權利的行使,除了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外,也不能凌駕於「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壎糽峟楔ヾB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反觀夏博義對事件的評論, 卻是只從維護「黃絲黑暴」的角度去看, 而漠視了社會上其他大多數渴求寧靜生活及安居樂業人士的權利。

再者,黑暴反政府暴亂的真實性質,是外國及境外勢力以無形之手在香港推動「顏色革命」,企圖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在特區建立親西方政權,從而令香港成為反中的橋頭堡,黑暴禍港期間的遊行、示威、集會,全部都在鼓吹「港獨」,及抹黑中央和特區政府,這些以和平去包裝的活動,最後往往會演變成為暴力事件收場, 因而會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秩序等方面均構成極大的危害。

到底夏博義是否漠視了法例對個人權利的限制?他有否曲解了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要是真的有所曲解,歸根究底,這又是出於其學藝不精?抑或是別有用心?夏博義這番言論又是否為了與近日多個外國政府及外媒對香港法院裁定「8·18集會」9位被告罪成判決的無理指責互相呼應?公道自在人心,擁有雪亮眼睛的廣大市民當然心中有數,往後的歷史也會對此自有公論!

政府有權禁止其運作

對於中聯辦有理有據的批駁,夏博義回應謂對於中聯辦對他的誤會感抱歉,他盼望雙方能有機會面對面澄清,他亦將會與大律師公會在下次執委會的會議上討論中聯辦的聲明。前特首梁振英也公開批評夏博義,指其打荂u人權律師」的幌子到處招搖,成為大律師公會主席後,再頂茈D席的銜頭對香港社會指手劃腳,用英國政客的身份「君臨香港」;梁振英促請夏博義辭去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否則公會將被「攬炒」。

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的「禁止社團運作」部分,當中寫明「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因此,夏博義是次為「8·18遊行」「塗脂抹粉」的言論,一旦被認定是公會的言論,將會令大律師公會被認定為政治性團體,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故政府絕對有權在此基礎上依法禁止其運作,這就是前特首梁振英所言的「公會將被夏博義『攬炒』」的情況,最終多年基業,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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