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針對起底的罪行
●如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涉及該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並有
(a)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或罔顧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是否會蒙受威脅、恐嚇或騷擾;或
(b)意圖對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心理傷害,或罔顧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是否會蒙受心理傷害;
●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賦權私隱專員
●作出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
●就大規模起底現象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向在香港提供服務予香港居民的網絡平台送達糾正通知
-違反糾正通知,一經首次定罪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如罪行在定罪後持續,每日罰款1,000元
-再次定罪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其後罪行持續每日罰款2,000元
●私隱署人員可就起底罪行向法庭申請批准進入處所並檢取文件或物品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修訂《私隱條例》草案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