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防止騷擾法》(POHA)訂明,根據公開他人資料的目的予以不同程度的懲罰,例如導致他人受到騷擾、驚慌或苦惱,受害者的家人即使沒有被起底,但若因此受到情緒波及,也可入罪。發布者即使無意圖導致他人受到傷害,但若有能力理解行為的後果,最高罰款5,000坡元(近3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新西蘭
《有害電子信息法》訂明,任何意圖發布電子信息內容以傷害他人,如屬個人犯罪監禁2年或罰款折合約25.8萬港元;如屬法團犯罪者,罰款折合約逾100萬港元。
英 國
《1997年免受騷擾法令》訂明,起底行為若導致他人受到騷擾,或有能力理解其行為的後果仍干犯有關條例,即屬違法。
歐 盟
《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訂明,受害人有權要求起底者移除有關於自己的負面訊息或個人資料。若商業機構洩漏客戶的個人資料,罰款是全球年度總營業額的4%或折合近2億港元。
美國密歇根州
《doxxing條例》訂明,初犯會被警告;再犯者判監禁5年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