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敖暉於去年2月遠赴丹麥參與會議和公開活動,其間乞求相關機關落實《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讓丹麥政府「有法律基礎」對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及警務處人員實施所謂的「制裁」。
雖然岑敖暉當時在回覆選舉主任時聲稱,自己無意乞求外國「制裁」香港,而《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只「旨在保障人權」「如同基本法的部分條文」,但選舉主任認為,岑敖暉到訪丹麥的行程明顯是在請求外國政府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並指他的回覆等於同意若基本法下所保障的人權被侵犯,外國可透過《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對香港特區政府實施所謂的「制裁」,此觀點完全無視基本法和香港法例下已有處理有關事宜的機制。
選舉主任指,岑敖暉有份聯署及發表「抗爭派參選人的立場聲明」,並聲言會「義無反顧地反對國安法」,令人質疑他無視基本法中需盡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