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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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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電話揭3童獨留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2-0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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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富h3名小兄弟被獨留在家,其中5歲幼弟送院時已睏極睡著,要臥在抬床上下車。

 【本報訊】3名年齡由5至12歲小兄弟,疑因母親急事外出,前晚被獨留在橫頭磡樂富h寓所,期間親友來電問候揭發事件,恐小兄弟無人照顧會有危險,急忙致電報警求助,警方接報到場將3名小童送院檢驗,事後聯絡上其母親到警署助查,並以「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罪名將她拘捕。

 涉獨留3名兒子在家被捕母親姓呂(37歲),事後獲准保釋,本月中再返回警署報到;而3名男童送院途中,疑因已擾攘至夜深,5歲幼弟登上救護車後已呼呼入睡,到院時要臥在抬床上下車,而7歲的二弟亦告睡眼惺忪,需由兄長拖伴前行。

5歲幼弟救護抬床上熟睡

 現場為橫頭磡樂富h一單位,住有姓鄧一家5口。前晚,有人疑因急事要外出,於是叮囑12歲長子好好照顧兩名弟弟。

 至9時20分,一名親友致電鄧家問候,當獲知3童被獨留家中後,恐3人會發生意外,加上未能聯絡鄧母,只好報警求助。警員接報到場,將3名小童帶返黃大仙警署,再安排救護車送院檢驗。

 至凌晨零時,警方聯絡上3名男童的母親到警署,調查後以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罪名將她拘捕。

睡眼惺忪3兄弟送院檢驗

 根據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行條例」第27條的「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條例規定,任何未滿16歲兒童的照顧者(即父母或監護人),如故意忽略被照顧人士,令其受不必要苦楚損害,即屬違法,父母或監護人會被控「疏忽照顧兒童」罪名。若循公訴程序起訴,最高刑罰監禁10年,若用簡易治罪條例起訴,則可被判監3年。

「疏忽照顧兒童」最高監10年

 而本港不像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家,並無法例管制家長獨留兒童在家,但香港有疏忽照顧條例,可向疏忽照顧兒童人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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