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就恢復在囚人士投票權一事進行第二次公眾諮詢。本報記者潘政祁 攝
【本報訊】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在囚人士可享投票權,特區政府以制定新法例和新政策需時為由,向高院申請暫緩執行判令。高院法官張舉能昨在裁決中認同應給予政府適當時間修改法律條文及制定新的選舉政策,而在這法律「真空期」給予所有囚犯投票權會對選舉可信性及完整性造成負面影響,故將有關的判令暫緩至10月31日。
張舉能在判詞中說,政府取得暫緩令並不代表可以逃避法律責任,若在這段期間有補選進行,囚犯或選舉人不滿選舉結果,仍可向政府提出控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回應時稱,當局正聯同律政司仔細研究判詞及考慮未來路向,為在囚人士和遭羈押人士行使投票權所制定的實務安排,進行公眾諮詢,並會盡快向立法會提出修訂《立法會條例》,為在囚人士在各個公開選舉中的投票權提供統一及完整的法理基礎。
市民指應在監獄內投票
另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就恢復在囚人士投票權一事進行第二次公眾諮詢,會上發言的多名市民擔心,由於有關裁決由高等法院作出,極大可能受到挑戰,故建議將案件送往終審法院作終極審訊,避免日後浪費公帑。就在囚人士登記其地址的問題上,市民大多同意在囚人士應以其入獄服刑前在香港最後居住的地方,作為選民登記的地址。針對投票的安排,大多數市民表示基於保安理由,在囚人士應在監獄內進行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