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鄭啟源)面對經濟逆境,部分企業或要求僱員減薪、減福利共渡時艱,但方案內容卻容易偏離員工意願。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現行法例,當僱主要求更改合約減薪或減福利,僱員有權「說不」,僱主不得單方面改合約,卻能索性把員工開除,令不少員工擔心飯碗不保的後果而不敢拒絕僱主的要求,他建議在法例中加入「復職權」,保住員工職位。
討回公道 自砸飯碗
工聯會法律顧問鄺志堅指出,當僱主單方面更改合約減薪或減福利,按照現行法例,僱員是可以「一邊做、一邊告」,向僱主追討薪金差額。惟法例並無規定僱主不能解僱員工,只要僱主解僱員工時按照勞工法例賠償,僱員雖能討回公道,卻保不住飯碗。
鄺志堅表示,由於現行法例並無復職權,以致僱主能「大石壓死蟹」,要求員工減薪或削減福利。「如果有復職權,當僱員被不合理或不合法解僱,經審訊後,審裁處有權命令僱主執行復職令,否則僱主要向員工賠償。」他認為,現行法例對僱員保障並不足夠,如設有復職權,僱員飯碗得到保障,自然勇於對抗無理待遇,僱主亦不敢輕舉妄動,剝削員工的權益。
欠強積金 促增刑罰
他又指,由於法例的阻嚇力不足,僱主欠供強積金情況亦相當普遍。「欠薪最高刑罰是要監禁,相反欠供強積金只是罰款而已。」他認為,強積金與薪金其實無異,為僱員強積金戶口供款亦是僱主的責任,建議政府提高欠供強積金的刑罰,以收阻嚇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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