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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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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路路通:個人權利VS公眾利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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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佳理表示,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將在6月完成報告書,提交特首。 資料圖片

——高官離職就業諮詢

本報記者 劉美顏

 去年9月因應梁展文事件成立的「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今年2月推出一份名為《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諮詢文件》,當中建議就一些離職高官再就業的課題展開為期2個月的諮詢,至4月20日為止。由於當中有不少爭議,同學可以透過搜集及整理有關議題的各項觀點,掌握多元化的思考模式。

第一部分:諮詢文件的背景

 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梁展文退休後不避嫌,受聘於地產商,由於他申請再就職的工作正涉及地產界,與他當官時的職務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隨即引起公眾關注。梁展文後來主動辭職,事件亦告平息。政府成立由行政會議成員夏佳理任主席的「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全面檢討高官轉職的安排。

第二部分:相關數據

1. 資料顯示,過去3年共有89名前首長級公務員,在離職後申請從事外間工作,涉及175宗個案,有人遞交多於1個申請;但申請人數逐年減少,06年申請者有40人,08年已減至22人。在這3年內,有171宗申請獲當局批准,在私營商業機構服務者69宗,其中58宗為受薪的工作,涉及工程、地產或物業發展、運輸及物流、製造或貿易等範疇。

2. 目前大多數首長級公務員都在55歲至60歲退休。截至去年12月底,在職的首長級公務員約有1,200名。在過去數年,每年平均約有100名或8%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大部分均已屆退休年齡。

第三部分:現時規管機制涉3個範疇

a. 規管限期:根據政府對首長級公務員離職規管期限,首長級薪級點第8點的公務員最低限度的禁制期為1年,禁制期內不能從事外間工作;管制期為3年,這段時間內要先得當局批准才可從事外間工作。首長級薪級點第4至7點人員同樣為1年禁制期;管制期則為2年。薪級點第1至3點的最低限制禁制期則為半年;管制期為2年。

b. 審批程序:若前首長級公務員打算在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要提出申請,及通過政府內部及外部評審,有時當局可就獲批個案施加條件。針對違規者則有懲處安排,如暫停發放退休金、被公開譴責等。

c. 公開資料安排:目前,首長級薪級第4點或以上的前首長級公務員在開始擔任獲批准的外間工作,資料要存放在登記冊內,公眾可要求查閱,直至規管限制期滿。至於薪級第4點以下的前首長級公務員,當局不會將資料存放於向外公開的登記冊內,但若公眾關注,當局可按個別情況披露資料。

第四部分:檢討的部分重點

爭議一:現制的政策方針是按照「保障公眾利益」和「保障個人權利」兩大原則而制訂,以確保高官離職後,不會從事一些可能與其過往政府職務出現利益衝突的工作;但又要確保不會過分約束他們再就業的權利。但到底公眾利益重要,還是保障個人就業權利重要?

支持「公眾利益」的意見

* 政府有責任保障公眾利益,就前高官打算從事的外間工作會否與其過往的政府職務構成實際、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是一個關鍵的考慮因素。若有關工作構成利益衝突,將會打擊公務員的誠信及動搖市民對政府的信任。

* 政府跟公務員非單純涉及僱主與僱員的合約關係。政府聘用公務員,是為市民服務,而公務員隊伍的性質獨特,政府可基於保障公眾利益,對公務員離開政府後的就業權利施加一些合理限制。

支持「保障個人權利」的意見

* 公務員應有就業和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這是《基本法》及兩項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和勞工公約所訂明的人權,不應受到漠視。

* 一個完全不考慮個人權利的離職就業規管機制,會打擊公務員士氣,減低政府職位的吸引力,窒礙政府吸納優秀人才。

* 如果對前高官的就業限制過緊,不利於善用有限的人力資源來造福和發展香港社會,長遠會損害而非維護公眾利益。

爭議二:有人建議當局可規定前高官在離開政府後某段時限(例如5至10年)內所從事的外間工作,不得與他在政府最後數年所執行的職務屬同一範疇,這當中有何利弊?

贊成者意見

* 通常前高官從事的外間工作若與其過去的政府職務屬同一範疇,較大機會引起利益衝突,故上述建議有助減低公眾對利益衝突的疑慮。

反對者意見

* 專業的前首長級公務員例如醫生、工程師、律師等,其資歷及經驗在離職後大多不會從事本身專業以外的工作,有關建議對他們的影響極大,可能會引起法律訴訟。

* 相比專業的前首長級公務員,這建議對通才的前公務員帶來更多限制。這些人員任職政府期間會被調派到不同範疇工作,在離開政府前的最後數年,大都曾在多個範疇工作。規管過嚴,也會造成不公平現象。

* 要界定哪些是「相同範疇的工作」並不容易,如退休首長級警務人員若申請出任某公司的保安主管,會否被視為從事相同範疇的工作?

爭議三:按現時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制度,若退休公務員受僱於16間指定補助機構,包括8大院校、醫管局、職訓局等,須暫停支取退休金;但轉投商業機構卻又不受此限,變相鼓勵退休高官加入商界,而不是利用本身的專長服務社會,有關安排有無需要改變?

支持現制者意見

* 若退休公務員轉職公帑資助的指定機構,公務員可從公帑中同時支取兩份收入,即其每月退休金,以及指定機構發放的月薪,有關安排並不理想。

反對現制者意見

* 參考外國經驗,如英、澳、法、加等國的公務員在離開公務員行列之後從事獲准的外間工作,其退休福利都不會因而被削減,香港應該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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