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八駿 資深評論員
隨著CEPA實施並不斷充實和擴展,香港社會主流民意也認同香港經濟必須與內地經濟一體化,香港社會對《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不僅表示歡迎,而且有強烈的緊迫感,要求特區政府採取主動加強與廣東省政府合作和協調。香港社會同樣歡迎中央主持、協調並出資建造港珠澳大橋。請問:誰能批評香港社會主流民意違背了《基本法》關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條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必須始終是為了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初25年,為實現這一根本目的,在管治上需要具體處理好兩個既相區別又相關聯的大問題:如何既承接九七前的管治體制以確保平穩過渡,又與時俱進、及時和適時地改革和完善管治體制以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區與中央的關係?如何既建立和完善中央直接領導下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又循序漸進實現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目標?這兩大問題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初25年的管治是處於一個轉變的過程。
管治不同於施政,但與施政相聯繫,並相互影響。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處於上述轉變期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施政面臨如何融入國家主體經濟、尤其廣東省珠三角區域經濟,同時完善和提升本地產業結構以實現向知識經濟的轉變。
香港管治處於轉變期
總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初25年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體現「承前」向「啟後」轉變;這是衡量這一時期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的管治和施政的準繩。
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憲制權力和責任,不僅要領導、指導和督促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努力完成上述歷史任務,而且,在全國範圍調動各種力量來支持和幫助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上述歷史任務。
應該承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沒有成功先例可資借鑒;對於《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對於如何實踐「一國兩制」的理解,有關各方包括香港社會有一個逐漸認識而不斷深化的過程。
例如,在2003年CEPA簽署前,香港社會主流觀點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是屬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範疇,中央不能干預;國家領導人甚至不能公開表示意見,遑論中央採取具體政策措施來「挺港」。今天不僅贊同而且積極鼓吹香港經濟融入國家主體經濟的媒體總編輯和社論主筆們,不妨回頭檢視他們在2001年下半年和2002年下半年對當時中央人民政府總理先後兩次涉及香港的意見的評論,再來對比如今香港媒體對待現任國家主席、政府總理關於香港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指示的態度,就勝於雄辯地證明:香港社會主流民意已經接受這樣的觀點:為了香港穩定繁榮,特區經濟及其他事務不能脫離中央的領導和幫助。
隨著CEPA實施並不斷充實和擴展,香港社會主流民意也認同香港經濟必須與內地經濟一體化,尤其必須加快融入珠三角經濟圈。香港社會對《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不僅表示歡迎,而且有強烈的緊迫感,要求特區政府採取主動加強與廣東省政府合作和協調。香港社會同樣歡迎中央主持、協調並出資建造港珠澳大橋。還可以舉更多事例。還將可以舉更多得多的事例。請問:誰能批評香港社會主流民意違背了《基本法》關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條款?
民意認同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
從忽視「一國」只講「兩制」到經濟講「一國」,不僅不違背《基本法》,恰恰相反,是符合《基本法》的宗旨和精神。
如何理解《基本法》條款,在香港是一個具爭議的問題。自2004年4月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制權力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款和附件,均遭香港法律界某些人士質疑和反對,他們所持理由之一是,根據普通法,應按法律條款字面意思來解讀。然而,就在約一年前,2008年5月,當特區政府以《基本法》未規定關於副局長國籍和居留權限制為理由,委任若干擁有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人士出任副局長時,一些曾質疑和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款的香港法律界人士卻以「融匯貫通」方式來理解《基本法》有關條款,以《基本法》規定局長不可擁有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而副局長可能署任局長為理由,要求有關副局長放棄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香港大學一位法律教授明確表示:《基本法》應是一部活的文件(living document),應該有彈性地理解,根據實際情況施行。
我是同意香港法律界人士關於副局長國籍和居留權的法律觀點的,也讚賞香港大學那位法律教授關於《基本法》應該有彈性地理解、根據實際情況施行的見解。更重要的是,香港社會主流民意對待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已經在開闊胸懷和視野。香港政界的某些人士難道不感到羞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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