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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統計法出爐 重典治「造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6-2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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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審議通過了《統計法(修訂案)》等法律。 中新社

 【本報訊】據中通社27日電: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27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統計法。針對中國社會深惡痛絕的虛報、瞞報、篡改統計資料等官員「造假」現象,修改後的統計法,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力度,以「重典」嚴防統計「造假」。

 據報道,中國統計資料「失真」的情況繁多,僅2008年,全國立案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就達1.73萬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巡視員何永堅表示,如何保證統計數據真實準確,是社會各方面都十分關注的問題。這次修改統計法就是要為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統計局:增監督檢查杜絕「造假」

 中國國家統計局政法司司長程子林也表示,這部法律大大強化了法律責任,並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為打擊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程子林說,統計部門對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不論是什麼地方、什麼單位、什麼人,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由於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大都是部門、地方單位領導的下屬,很多人迫於壓力,不得不按照領導的要求上報數字,甚至不惜採取「按需報數」的方式以迎合上級。對此,法律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法律還對統計人員做出保護性規定:不得對履行職責或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統計者獨立 禁上級干預報復

 據悉,修改前的統計法規定,有關領導幹部若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這次法律修改,刪除了這一規定,並對政府干預統計行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搜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以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根據新規,國家機關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法律還對那些通過「造假」獲得好處的人提出處罰措施,規定對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追究法律責任外,還要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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