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今天再從另一個角度討論鄧玉嬌案。一審判決當天,法院認定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考慮到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又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當庭獲釋。之前已報道,黃德智已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事發場所被依法查封,相關責任人已被依法查處之中云云。
記得判決前曾寫一篇,認為鄧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論結果鄧最終亦獲自由,但鄧是因為上述的第二十條第三款,不需負刑責,抑或如前述的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考慮種種原因而獲釋;分別可就大了。一個清白無愧的人,對於自己是否留有刑責記錄,固然十分看重及介懷。同樣重要的是,鄧不需負刑責抑或帶罪獲釋,直接影響案中傷者黃德智的處理方法。
如果鄧不需負刑責,即當時黃對鄧的加害行為非常嚴重,鄧才會自衛傷害黃。據此法院可以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未遂罪名起訴黃。但如果鄧是帶罪獲釋,意即黃對鄧施加的傷害相對較輕微,便有機會改控黃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未遂)的較輕控罪。後者一旦罪成,判刑最多一至兩年,而更有可能是拘役。可惜迄今未能查獲黃被控以甚麼罪名,關心鄧案者不妨多加留意。坊間推測認為鄧的控罪是多方角力的結果實不無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