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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校與家庭合作,才可有效保護兒童。
吳惠貞指,研究中發現,處理有關案件的裁判官,曾在判詞中透露有關個案的檢罪,未必能反映被告罪行,在量刑上表示無奈。
「法庭是為誰而設的?是為公義而設的。」吳惠貞表示,礙於傳統法律原則,裁判官在量刑時受到很多限制,未必能作出讓犯人更生和事主康復的最佳決定。目前,本港對少年犯一般採取比成年人犯寬容的態度,傾向以感化令、更生中心等判令矯治其價值觀和行為。但吳惠貞質疑,很多少年犯接受感化後卻無助更生,感化官亦未能對其進行有效管束和教導,阻止其重犯。「讓一些少年犯重回社會,某程度上對公眾構成潛在危機,有些個案便顯示有被告在感化期內重犯。」由於社會司法機構欠缺支援,有一宗兄長侵犯親妹個案,由於兄長被判處非監禁式命令,他可以返家居住,受侵犯的親妹反而要被送往保良局等機構照顧。
吳惠貞建議,社會應該重新檢討一些傳統對待少年犯的法律原則,裁判官量刑時亦宜先索取被告的背景、心理、精神報告,先評估被告的精神、心理狀況再作判決。「被告人承擔罪行、獲得應得懲罰是非常重要,法例嚴謹才有威懾、警惕和預防效果。但我並不是說,要把所有少年犯拉進監牢,而是要建立一個確保安全、公義和有效的輔導制度。此外,學校亦需與家庭增加溝通,建立一個有效的防禦網互補不足,令孩童擁有多於一個的支援系統,不致被壞人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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